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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EP环保产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11/7/28 14:52:01   点击次数:1211   [返回]
      1. 引言    
    环保产品证书
    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1.1为加强对环境保护产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保护产品工作的质量与信
    誉,根据CNAS—GC01:2006《证书管理实施指南》和GB/T 27027-2008 《机构对误用其
    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指南》,制定本办法。 
      1.2中环协(北京)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英文缩写CCAEPI)在活动中,对通过认
    证的产品使用专用的标志。 
      1.3 环境保护产品证书是证明环境保护产品符合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标志的法定
    证明文件。 
      1.4 CCAEPI对证书和标志具有所有权,凡获证单位均应按本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环境
    保护产品证书和标志。 
      2. 证书及使用规定 
      2.1证书由中心统一印制。 
      2.2 证书,镶嵌中环协(北京)中心标志图形和环境保护产品标志。 
      2.3证书包括证书编号、持证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要求、模式、证书有效期、发证机构名称等信息。 
      2.4 证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愿继续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
    出申请;不重新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证书和标志。 
      2.5 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时,其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
    程序相同。 
      2.6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上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
    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境保护产品证书。 
      2.7证书一般为中文版本,中英文对照版本解释以中文为准。 
      3. 标志及使用规定 
      3.1中环协(北京)中心统一规定标志的使用。 
      3.2 证书持有者,应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场所恰当使用标志。 
      3.3 标志可按标准图形等比例缩放,不得变形使用。 
      4 证书标志的更换、暂停使用和撤消 
      4.1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1) 证书持有者变更; 
      (2) 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可满足有关中标准的要求; 
      (3) 产品的标准变更,经确认可满足变更后的标准要求。 
      4.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使用证书: 
      (1)不能保持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稳定合格; 
      (2)监督性检查时,发现的产品及生产条件已不符合要求; 
      (3)用户对获得的产品提出投诉,并经查实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4)证书或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4.3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CAEPI注销证书,责令停止使用标志: 
      (1) 由于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变更,达不到变更后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再申请的; 
      (2) 证书持有者未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中心重新申请的。 
      4.4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CAEPI撤销证书,禁止使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l)年度工厂监督检查或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 
      (2)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3) 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 
      (4)因持证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处罚; 
      (5) 转让证书,不按规定使用标志; 
      (6)拒不交纳年检费用或年金; 
      (7)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工厂监督性检查的。 
      4.5环境保护产品合格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未参与
    或没有通过的 
      企业、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证书和标志。 
      4.6 证书持有者应按《环境保护产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心交纳年度监督
    检查费和标志使用费(年金)。 
      5 附则 
      本规定由中环协(北京)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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